(2013)芜执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芜湖县军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俞剑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县军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俞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297-2号申请人:芜湖县军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机械工业园工业大道旁。法定代表人房乃军,总经理。被执行人:俞剑,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南路罗冲巷62号,身份证号3402231978011508XX。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芜执字第00297号的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俞剑所有的皖BLL9**荣威小汽车一辆,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协商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皖BLL9**荣威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0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静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