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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易军与李云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军,李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慈法执字第230号申请人易军,男,1973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云保(又名李云宝),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易军与被执行人李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查明被执行人李云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慈利县人民法院(2013)慈民一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若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杏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