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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彭大生诉被告孙东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大生,孙东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彭大生,居民。被告孙东喜(曾用名孙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大生诉被告孙东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大生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大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大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彭大生负担。审判员  王守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卓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