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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201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黄文艺;邓树斌;黎佩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783656-5。负责人:王焱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文明,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艺,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毓春,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发秀,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邓树斌,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原审被告:黎佩珍,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文艺、原审被告邓树斌、黎佩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一法民三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与黄文艺达成和解协议,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于上诉人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36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艳芹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