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石锐锋与唐山市丰润区万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锐锋,唐山市丰润区万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石锐锋,居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万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常三村。法定代表人宋继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锐锋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万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锐锋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锐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锐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4元减半收取4292元,由原告石锐锋负担。审判员  亢立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利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