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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磁民初字弟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会,赵丰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弟212号原告高明会,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上寨村人。身份证号:130427198310155946。被告赵丰海,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上寨村人。身份证号:130427198107156679。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会与被告赵丰海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赵丰海下落不明,该案从立案至今已达两年半之久,经原告高明会慎重考虑,现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明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弟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明会负担。审 判 长  韩建平审 判 员  郭继鸿人民陪审员  索广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