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审监民提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建与深圳市都市港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审监民提字第2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吴建,男。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都市港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申请再审人吴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都市港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深中法民申字第4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吴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和被申请人港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7月16日,吴建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称其于2012年6月21日在中山古镇参加港湾公司举办的会议,会场上感觉港湾公司的产品比较受用,于是在会后交了23000元购买港湾公司的服务。回家后经朋友提醒,港湾公司销售的产品存在很多问题,而且夸大产品的实际效果。之后,吴建联系港湾公司要求退款,港湾公司称无法退款。故吴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港湾公司退回预付款项2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和车旅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6月21日,吴建和港湾公司签订一份《店掌柜企业版服务协议》,由吴建购买港湾公司的店掌柜营销版服务。服务价格为12800元/年,如购买3年,则价格为25600元。服务内容包括服务器支撑、商品数据安全和恢复保障、快捷网店维护及故障报修、产品技术支撑等。该协议签订后,吴建当日预付港湾公司服务费23000元。之后,吴建认为港湾公司技术条件达不到服务要求,要求港湾公司退还预付款,因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确认由港湾公司提供服务,帮助吴建建立独立的网上商城,但港湾公司尚未开始提供服务。吴建称因看到网络上关于港湾公司产品的评论,认为港湾公司的产品及服务无法满足吴建要求,故要求解除协议并退款;港湾公司认为其提供的产品及技术没有问题,不同意解除协议,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建和港湾公司签订的《店掌柜企业版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吴建要求退回已支付的预付款,而港湾公司拒绝退款并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故其诉讼请求应以解除合同为前提。合同当事人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相应的约定或法定情形。本案中,吴建以网络上存在对港湾公司服务的负面评价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属于协议约定及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且港湾公司已明确表示有能力也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在此情形下,吴建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的服务费,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对吴建请求退还预付款23000元的请求,该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吴建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吴建负担。吴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港湾公司退还预付款23000元并承担一审和再审的诉讼费。其理由为:2012年6月21日,港湾公司给吴建发送了主办方是淘宝网、天猫商城的会议邀请函。吴建对此信任无疑,马上报名去参加“大淘宝电子商务绿色扶持工程”的会议。活动过程中,港湾公司大量引用“淘宝店”、“支付宝”、“阿里巴巴”等与淘宝商城相关的关键词语,还用较多时间述说马云的语录和事迹,这种宣传使吴建深深地陷入误区,以为港湾公司提供的就是淘宝商场网络服务。吴建在被误导的情况下与港湾公司签订了《店掌柜企业版服务协议》。吴建对签订协议的行为存在重大误解,请求予以撤销。港湾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本院再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再审予以确认。另查明,港湾公司向吴建发送的《百城万店网商扶持计划邀请函》中载明“战略合作:Sh0pEx,淘宝网,天猫商城,拍拍,新浪,腾讯”。港湾公司在再审中称,港湾公司与淘宝网、拍拍网有合作关系,数据都是互通的,但未提交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据。港湾公司在再审中称其正在清算,已经没有正常营业。本院再审认为,港湾公司在《百城万店网商扶持计划邀请函》和现场宣传活动中均表明港湾公司与淘宝网、拍拍网等大型知名网络公司有合作关系,港湾公司在再审中亦主张与上述知名网络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并未提交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港湾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吴建在港湾公司举办的会议中误认为港湾公司提供的是淘宝商城的服务并签订了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吴建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店掌柜企业版服务协议》被撤销后,港湾公司应当将收取的23000元服务费退还给吴建。另外,港湾公司目前已经没有正常经营,不可能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吴建提供服务,在此情况下,港湾公司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吴建在一审中主张港湾公司支付车旅费,该项请求在再审中未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的规定,本院再审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作处理。综上,吴建的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二、深圳市都市港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吴建2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深圳市都市港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吴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 静审 判 员 张秀萍代理审判员 乐 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