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沈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