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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申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朱海水、徐彩琴与朱小平、朱军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海水,徐彩琴,朱小平,朱军豪,杨前孟,雇金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申字第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海水。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彩琴。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小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军豪。法定代理人:朱小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前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雇金连。再审申请人朱海水、徐彩琴因与被申请人朱小平、朱军豪、杨前孟、雇金连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浙台民终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海水、徐彩琴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病历足以证实杨亚平不是为盖篷布而走到申请人家的五楼楼面,踩入用不能承受重量的石棉瓦遮盖的采光孔致死,申请人对杨亚平的死亡没有过错,一、二审判决由申请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致死、徐彩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杨亚平从朱海水、徐彩琴房屋的五楼采光孔跌下致死的事实清楚,事故发生时双方的房屋均处于在建状态,且五楼的楼顶因房屋相邻并没有隔断,朱海水仅将其五楼的采光孔用石棉瓦遮盖,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一、二审判决由其承担30%的责任得当。综上,朱海水、徐彩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海水、徐彩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罗武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