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杨雪峰与合肥市志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峰,合肥市志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01-2号被告:杨雪峰,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合肥市志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莉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峰与被告合肥市志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志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杨雪峰负担。审 判 长  曹京江人民陪审员  梁 冰人民陪审员  宋 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