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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沧州恒毅公司与河北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恒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沧州恒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裁定书三日内向原告移交泊头市阳光世纪城A1-A4住宅楼及1#地下车库等全部施工资料,并积极配合原告及职能部门对你所建工程进行验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锡和审判员  魏文国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