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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赵忠孝与王立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孝,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异字第1号案外人洪金琴。委托代理人李琳。申请执行人赵忠孝。委托代理人赵凤军(系赵忠孝父亲)。被执行人王立军。本院在执行赵忠孝与王立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将属名为洪金琴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龙翔岭峰小区33号楼1902室予以查封。2013年8月5日,案外人洪金琴对查封该住宅楼提出书面议异,本院经过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洪金琴称,该楼房系自己于2008年8月21日出资12.7万元首付款购得,并办理了按揭借款手续,借款金额为28.8万元,贷款年限15年。该楼房于2012年8月24日交付给案外人。现由案外人居住,2012年1月11日再次离婚时已约定该楼房归案外人所有,要求法院将此楼房予以解除查封。本院查明,1993年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结婚,2007年1月4日离婚,2008年3月21日复婚,2008年8月21日案外人购买了本院查封的楼房。2012年1月11日再次离婚时约定将该楼房归案外人所有,大货车归被执行人所有。2011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在受雇于被执行人运输途中受伤。2012年1月6日诉讼到本院。本院于2012年6月7日判令被执行人赔偿586397.80元。本院认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理应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承担,案外人提出的分配方法与法无据,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洪金琴提出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于德贵审判员  田振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