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