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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折文义与尚增亮、王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文义,尚增亮,王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折文义,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尚增亮,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贵生,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21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折文义申请执行尚增亮、王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尚增亮、王贵生偿还申请执行人折文义借款本金435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4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过程,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贵生在神木县胶泥圪劳煤矿有入股分红款20万元,于2014年5月27日将此款予以强制划拨,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折文义兑现。剩余欠款235500元,因��执行人尚增亮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神木县处非办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本案需终结执行,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文义人那个热热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