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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坛民初字第0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金坛市蓝宏色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张锁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蓝宏色织机械有限公司,张锁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01588号原告金坛市蓝宏色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锁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荣金,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景春生,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锁海,男,1950年9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康,金坛市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金坛市蓝宏色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锁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坛市蓝宏色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9元,减半收取24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建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