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叶某走私废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走私废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东莞市,系“莞航288”船长。因涉嫌犯走私废物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程虎、谭国标,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走私废物罪一案,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程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叶某驾驶“莞航228”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河码头装载废铁期间,由叶某联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河码头的操作主管“阿坤”,将23桶废旧润滑油装上“莞航228船”。“莞航228船”在10月13日返回本市黄埔区集通码头卸载废铁时,未将该批废旧润滑油向海关进行申报。随后,叶某以300元/桶的价格将该批废旧润滑油销售给黄炳棠,并在10月13日21时左右在东莞市麻涌镇淡水河漳澎水闸附近将23桶废旧润滑油交给黄炳棠,10月14日1时左右被黄埔海关当场查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鉴别和检验,该批废旧润滑油净重4341.4公斤,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该院以当庭出示的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和照片、鉴定结论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为依据,指控被告人叶某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叶某将该批废机油放在船尾甲板上,没有进行藏匿,其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且被告人叶某认罪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叶某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叶某驾驶“莞航228”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装载废铁期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河码头装载了23桶废油到该船。次日,“莞航228船”在广州市黄埔区集通码头卸载废铁后,叶某以300元/桶的价格将该批废油销售给黄炳棠,并于10月13日21时许至14日1时许在东莞市麻涌镇淡水河漳澎水闸附近交付给黄炳棠过程中,被黄埔海关缉私局民警当场查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鉴别和检验,该批废油净重4341.4公斤,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对应名称为其他废油)。上述事实,由在庭审时经过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黄埔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出具的查获经过、案件移送函及清单、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实黄埔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于2012年10月13日在东莞市麻涌镇查获“莞航288”涉嫌走私废油,并于2013年1月14日将该案移交给新塘海关缉私分局,同月23日该局立案侦查。2、新塘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叶某的归案经过。3、被告人叶某对运输海域图和被查扣地点海图的签认,证实被查扣的23个油桶是从香港运回国内,卸货的地点不是在海关监管的码头。4、经被告人叶某签认的“莞航288”船、无挂牌小木船和28个油桶的照片,证实来自香港的23个油桶在该船上的摆放的位置和该船污油水舱的位置。5、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被告人叶某签认,证实其因非法贩卖红油,于2012年3月22日被黄埔海关处罚。6、经证人黄炳棠签认的海域图,证实被告人叶某卸下涉案废油的地点是在东莞市的内河。7、经证人黄炳棠签认的“莞航288”船、无挂牌小木船和28个油桶的照片,证实从其无牌小木船上查获的28个油桶都是来自“莞航288”船。8、经证人吴肇海签认的“莞航288”的海关监管簿,证实该船于2012年10月10日自黄埔出发前往香港,同月13日从香港返回黄埔,记录显示船上装载的只有废钢铁,没有装载废油。9、新华航运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报告、“莞航288”船的挂靠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证实莞航288”船的所有权人是刘艳冰。10、黄埔海关出具的扣留现场笔录和扣留决定书、新塘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嫌走私的23桶废油现被该分局扣押并暂放于东莞市恒安仓储有限公司。11、东莞市公安局麻涌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叶某的身份情况。1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出具的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证实涉案走私废油共计23桶,毛重4760公斤,净重4341.4公斤,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对应的固体废物名称为:其他废油。13、证人黄炳棠的证言:2012年10月13日下午4时左右,叶锡打电话让我准备清理垃圾,还问我有23桶废机油是否收购,后双方讲好以每桶300元收购。晚上8点钟,叶某的“莞航288”船到达东莞麻涌,由他操作“莞航288”船的吊机,船上的船员帮忙将23桶废机油吊到我的小船上。另外叶某还用船上的泵抽了5桶船上废油仓的废机油一起吊到我船上。做完这些事之后,叶某就回家了,我就继续帮他的船清理废铁和垃圾。14日凌晨1时许,海关人员上船检查。叶某打电话给我讲收购废机油的事时,他说是从香港运回23桶,我以为是他船上清污带回来的。14、证人张贤文(“莞航288”船船员)的证言,证实“莞航288”船老板是叶某。2012年10月12日,该船在香港装运废铁期间,叶某联系还装载了23桶废机油,次日叶某在东莞麻涌镇卖给黄炳棠,另外还有装了5桶该船污油舱内的废机油卖给黄炳棠。15、证人吴肇海(“莞航288”船船员)的证言,证实“莞航288”船老板是叶某。2012年10月12日,该船在香港装运废铁期间,叶某联系还装载了23桶废机油。16、证人刘艳冰(被告人叶某妻子)的证言,证实“莞航288”平时的经营管理都是叶某负责。曾有次叶某因走私红油被海关处罚。叶某运废油回来事前没有告知过其。17、证人杨发华(东莞市新华航运有限公司业务主管)的证言,证实“莞航288”的船主是刘艳冰,该船于2009年8月20日与新华航运有限公司签订了《船舶挂靠合同》,该船的经营方式是船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该船每月向公司缴纳4500元的挂靠管理费,公司负责相关的船舶检验、年审,并将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告知他们遵守。18、被告人的叶某对上述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走私废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叶某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对叶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走私废矿物油23桶予以没收销毁(由新塘海关缉私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崔小军审判员 马健中审判员 蔡丽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忠民陈晓兰陈秀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