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恢字第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恢字第014号申请人张某,男,1938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50年8月24日生,汉族。张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1997年12月1日审结,该案(1997)安经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某某在安阳县农村信用社梨园分社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兰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