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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恢字第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恢字第014号申请人张某,男,1938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50年8月24日生,汉族。张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1997年12月1日审结,该案(1997)安经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某某在安阳县农村信用社梨园分社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兰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