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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年丰村经济合作社与杨承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年丰村经济合作社,杨承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年丰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金泉,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高伟奇。被告杨承日。委托代理人邓玲,广东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玮,广东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年丰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杨承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年丰村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年丰村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年丰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年丰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雪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