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中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庚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中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倪福林。被执行人刘庚新,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阳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中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庚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深宝法民三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庚新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01568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