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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7)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897号原告姚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范慧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