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小波与周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800号原告王小波与被告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小波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斌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8月14日,被执行人周斌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小波案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18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童旭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