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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舟登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王全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舟登字第7-1号申请人:王全军。申请人王全军因陈华拖欠工资,在本院发布的拍卖“浙嵊渔运80966”轮公告期间,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浙嵊渔运80966”轮拍卖款中受偿工资24000元。申请人提供了与此相关的雇佣协议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王全军提出的债权准予登记;二、申请人王全军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王全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