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赵小马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马,唐技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赵小马。委托代理人姚进。被执行人唐技卫。赵小马与唐技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唐技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赵小马代偿金人民币5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诉讼保全费1175元,合计人民币17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赵小马与唐技卫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小马与被执行人唐技卫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因归还期限较长,故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平执行员 宋国新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