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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08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894号原告陈某,市民。被告曹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