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泗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杜宏与乔元山、王玉莲、张悍、单继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宏,乔元山,王玉莲,张悍,单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泗执字第594号申请人:杜宏被执行人:乔元山被执行人:王玉莲被执行人:张悍被执行人:单继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宏与被执行人乔元山、王玉莲、张悍、单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泗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东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