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平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阳县万全镇上呈村民委员会、余开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阳县万全镇上呈村民委员会,余开胜,程增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民初字第296号原告: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用孟。委托代理人:邱传锦。委托代理人:戈新华。被告:平阳县万全镇上呈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如光。被告:余开胜。被告:程增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万全镇上呈村民委员会、余开胜、程增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维常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