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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知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浙江升丽纺织有限公司与冯芬尧、朱建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升丽纺织有限公司,冯芬尧,朱建明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知初字第160号原告:浙江升丽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云松。委托代理人:谢旭。被告:冯芬尧。被告:朱建明。原告浙江升丽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冯芬尧、朱建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升丽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升丽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升丽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帅国珍代理审判员  王黎明人民陪审员  胡铭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