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6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旻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旻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6142号原告: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注册号:441900000570955。法定代表人:麦美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宏亮、徐晓丽。被告:张旻旻,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1344。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旻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清所欠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为由,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明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