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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董月与安徽东昇物流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月,安徽东昇物流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791号原告:董月,女。委托代理人:李若洋,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东昇物流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仕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月与被告安徽东昇物流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董月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及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家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