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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堂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周远福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远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远福。辩护人何泽礼,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远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朱明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远福及其辩护人何泽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周远福驾驶川AC816**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在金堂县赵镇金鹰路“水城栖谷”工地外道路处,由“水城栖谷”建筑工地进入金鹰路右转弯向成金快速通道方向行驶时,车前部与从左侧万人小区方向沿金鹰路向成金快速通道方向行驶由欧X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欧X美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周远福驾车转弯时未注意观察和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远福先后向“110”报案、“120”救助伤员,并在现场等候公安干警调查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周远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何泽礼以被告人周远福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发后,经本院(2011)金堂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和被告人周远福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8595元,其中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赔偿320000元,扣除被告人已给付的32000元,被告人周远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6595。上述赔偿款项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证人郑XX、廖XX的证言,该证言与被告人周远福的供述一致;金堂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的现场示意图、怕摄的现场照片;被害人欧X美的死亡证明;金堂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认定被告人周远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周远福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归案说明;本院(2011)金堂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的收条、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远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远福交通肇事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远福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何泽礼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周远福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远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大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泓屿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