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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金玉与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玉,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24号原告:张金玉,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献县业兴建材租赁站业主,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呼永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玉与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玉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玉撤回起诉。诉讼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张金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