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鼓民初字第3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向春与被告钟雪芬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3650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房明忠,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410722596)委托代理人周飞,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冬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房明忠,被告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系1990年相识,1997年4月24日结婚,1997年6月11日生一女钰。婚前感情还行,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争吵不断,特别是在婚生女抚养的问题上,由于被告的强势与坚持,婚生女钰出生后,一直在广州被告的父母处生活,导致原告无法享受父女之情。近年来,被告更是无端猜疑甚至跟踪原告,让原告身心疲惫。现夫妻已无感情可言,故坚决要求离婚。被告钟某某辩称:原被告相识相恋七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双方一起打拼,从一穷二白到有了今天的经济基础,夫妻感情也很好,虽然有时会吵架,但夫妻吵架也是正常的。孩子出生时,原被告当时经济比较困难,且因为被告弟妹是老师,有利于辅导婚生女钰的学习,原被告商量后,才让婚生女钰在广州被告父母家生活的。为了一家人能团聚,今年被告已经让婚生女回南京来上高中。被告没有跟踪原告,只是有时原告回家较晚,被告出于关心去找他。如果原告不愿意,被告以后不会再干预原告的生活,生意上被告也不再过问。被告相信只要多交流,一家人会和睦相处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钟某某1990年相识,1997年4月24日结婚,1997年6月11日生一女钰。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夫妻更是互相扶持,白手起家,到目前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近年来,双方由于生活琐事,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且有了矛盾后双方未能及时沟通交流,影响了夫妻感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夫妻间缺乏尊重、理解、信任所致。现被告钟某某不同意离婚,且已认识到自己在处理夫妻矛盾方法上有欠妥之处,愿意改正,应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今后能够互相尊重、理解,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林冬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智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