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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法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庆刚与裴龙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刚,裴龙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曲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刚。被执行人裴龙儿(裴为波),永年县讲武乡后马营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张庆刚与被执行人裴龙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曲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查明,被执行人裴龙儿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年分行有存款4503元,现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裴龙儿存款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柴丽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俊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