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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一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一初字第0080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延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新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