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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47-7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02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畅想国度娱乐坊、何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畅想国度娱乐坊,何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47-76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畅想国度娱乐坊,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何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超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斌,男,身份住址湖北省监利县。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十案后,被告深圳市畅想国度娱乐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二何斌居住地为湖北省监利县朱河镇民主村119号,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深圳市畅想国度娱乐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畅想国度娱乐坊对二十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被告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每案人民币100元。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单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