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孔令春与河南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春,河南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59号原告孔令春。被告河南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慧玲,董事长。原告孔令春诉被告河南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令春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令春承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