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杨杨申请宣告李娇巍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李杨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特字第19号申请人李杨杨。申请人李杨杨要求宣告李娇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李娇巍,女,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29号华西新村2栋13号,系申请人李杨杨之女。申请人李杨杨诉称李娇巍系原发性智力二级残疾人,有成都市残联发的残疾证,生活不能自理,需由专人照顾。申请人李杨杨于2013年7月25日起诉来院,要求认定李娇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被申请人李娇巍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娇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杨杨为李娇巍的监护人。(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尧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