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栖民一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王明豪与林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豪,林世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255号原告王明豪,男,汉族。被告林世春,男,43岁,汉族。原告王明豪与被告林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典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清借款1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2012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多次索要此款未果,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签字的欠据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付还。原告要求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世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欠原告款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典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