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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行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志明,林燕红,黄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金行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韩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明。原审第三人林燕红。原审第三人黄江东。王志明诉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于2013年8月6日前交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亮审 判 员  单晓剑代理审判员  钟雪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