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0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同军与樊继松、樊继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同军,樊继松,樊继宪,刘家安,李明,王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0429号原告赵同军,居民。被告樊继松,居民。委托代理人全先举、张统跃,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继宪,居民,赣榆县青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告刘家安,居民。被告李明,居民,赣榆县国税局工作人员。被告王立新,居民,赣榆县国税局工作人员。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同军与被告樊继松、樊继宪、刘家安、李明、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同军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同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同军撤回对被告樊继松、樊继宪、刘家安、李明、王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柏 岩审 判 员 李运生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