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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诉被告霍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霍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361号原告秦某,男,1957年7月9日生,汉族,干部,住凌海市。被告霍某,男,40岁,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秦某诉被告霍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审判员  胡东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