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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黄纯钊诉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纯钊,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50号原告黄纯钊,男,香港人。委托代理人张乘进,广东乘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纯钊诉被告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 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绍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