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调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刘作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作龙,王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刘作龙。被执行人王伟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作龙与被执行人王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本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