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杨某,个体工商户。被告:周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海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丹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