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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商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忙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忙英,张冬雪,谢雪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693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巨野张表信用社信贷专管员被告王忙英,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冬雪,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谢雪云,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忙英、张冬雪、谢雪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谷训山审 判 员  马章运人民陪审员  孙念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玉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