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兰燕萍与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燕萍,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兰燕萍。被告: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孙晓波。委托代理人:施梦可。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燕萍与被告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燕萍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兰燕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燕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兰燕萍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