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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孙燕进与镇江新区大港丽港大酒店、李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进,镇江新区大港丽港大酒店,李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孙燕进。被告镇江新区大港丽港大酒店,地址镇江市新区大港通都雅寓1号楼南侧。被告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燕进与被告镇江新区大港丽港大酒店、李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燕进撤回对被告镇江新区大港丽港大酒店、李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燕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芳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