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4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万家海与刘志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035号原告万家海。被告刘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家海与被告刘志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家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8元。审 判 长 徐峰章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曼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