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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4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万家海与刘志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035号原告万家海。被告刘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家海与被告刘志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家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8元。审 判 长  徐峰章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曼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