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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长荣。被告陈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