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芝民简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斌与李淑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李淑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民简初字第1123号原告王斌,烟台乐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华波,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山西运城市中条山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淑珍,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崔亦志,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李淑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3年8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为113元,财产保全费190元,由原告王斌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人民陪审员  夏德家人民陪审员  夏德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玉涵 微信公众号“”